(2013)扶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桃与史俊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桃,史俊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918号原告高桃,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扶沟县大李庄乡高庄行政村120号。被告史俊峰,男,生于1983年4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扶沟县城关镇城隍庙街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桃诉被告史俊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桃与被告史俊峰已和好。原告高桃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史俊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桃撤回对被告史俊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广彬承担。审 判 长 邹长虹审 判 员 赫志强人民陪审员 许静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万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