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长锁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锁,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锁。被执行人刘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锁与被执行人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调解书:下剩车款100400元,原告放弃10000元,剩余90400元由被告刘建华一次性给付原告李长锁;案件受理费2740元,退付原告李长锁1370元,由原告李长锁负担137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建华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长锁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建华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256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道岩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