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5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黄明霞诉李兴宝、聊城盖氏邦晔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霞,李兴宝,聊城盖氏邦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555-1号原告黄明霞,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为山东省滕州市姜屯镇,现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韩涛,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兴宝,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为山东省滕州市姜屯镇。委托代理人郑启营,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宪伟,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盖氏邦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德霞。本院受理原告黄明霞诉被告李兴宝、聊城盖氏邦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盖氏物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兴宝、被告聊城盖氏邦晔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明霞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霞撤回对被告李兴宝、被告聊城盖氏邦晔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黄明霞负担。审 判 长 蒋继伟代理审判员 李纪增人民陪审员 宗 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