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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玉宝诉王崇、郭凤英、沈阳讯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宝,王崇,郭凤英,沈阳讯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495号原告张玉宝。被告王崇。被告郭凤英。被告沈阳讯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宝与被告王崇、郭凤英、沈阳讯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宝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