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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邓小荣等2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松刑初字第14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邓小荣。辩护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何某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小荣、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舸,被告人邓小荣及其辩护人许秋梅、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邓小荣、何某某伙同“郑郑”(另案处理)至本区松汇中路沃尔玛超市二楼热带鱼童装店、长桥街XXX号玛琪服装店,由被告人邓小荣、何某某分散他人注意,“郑郑”趁机实施盗窃,先后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小米2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488元)、被害人杨某苹果牌IPHONE4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536元)。被告人邓小荣、何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小荣、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杨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证人“郑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证人耿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小荣、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小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小荣、何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行为,已不符合认定坦白情节的法定条件,故对被告人邓小荣的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小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成素琳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蒋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