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161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谌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谌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向昱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