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扬中市大地水泥有限公司与蔡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大地水泥有限公司,蔡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485号原告扬中市大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爱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大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地址不明确,待明确地址后重新起诉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大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中市大地水泥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