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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花民一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春英与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英,马鞍山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花民一初字第00693号原告:王春英,女。被告: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崔杰,该医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武,该医院法律事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陶伟,该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英与被告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英负担。审 判 长  袁传文审 判 员  郭 庆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