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5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5439号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村水利部知青楼,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院B2座503号。法定代表人曹祥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康余。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幢9层A-9。法定代表人王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琳琳。委托代理人李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元,由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