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临商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林立友与董兴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438号原告:林立友。委托代理人:陈智。被告:董兴源。原告林立友为与被告董兴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林立友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立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向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霜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