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民初字第3769号原告程某甲。法定代理人沈某乙。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黄龙辉。被告程某乙。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莹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沈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黄龙辉,被告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甲诉称,原告系沈某乙与被告程某乙之婚生子。2009年6月11日,原告之母沈某乙与被告程某乙在绍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后原告由其母亲沈某乙负责抚养。自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程某乙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法院,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原告成年为止);2.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6月至2013年10月的抚养费合计人民币40000元(按每月1000元计算)。被告程某乙辩称,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尽到父亲的抚养责任,被告是不认可的。被告与原告之母沈某乙结婚期间共生育两个子女。2009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长女程晟遐由被告负责抚养,幼子程某甲由沈某乙负责抚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还约定,被告将结婚后(共14年)的工资交给原告之母,家庭现有的金钱用于抚养原告。现被告也在抚养女儿。目前女儿正上高中,每学期需支付学杂费用3000元,每月需支付生活费600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父母程某乙、沈某乙于1995年12月23日在绍兴县原湖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11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程晟遐,现随被告生活;2004年3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程某甲,现随其母沈某乙生活。2009年6月11日,原告父母在绍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程晟遐由男方即被告程某乙负责抚养,婚生子程某甲由女方即原告之母沈某乙负责抚养,双方均享有探视权。协议亦对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另查明,被告婚生女程晟遐现就读于高中,原告现就读于小学。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父母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由被告负责抚养女儿程晟遐,由原告之母负责抚养儿子程某甲。该协议系原告父母自愿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针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年120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并支付自2009年6月至2013年10月的抚养费40000元的诉求,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这个“合理要求”,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事实表明,原告父母离婚时,已约定被告已把结婚后的工资交给了原告母亲,现有金钱给儿子即原告使用,且原告目前处于九年制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生活消费需求与2009年其父母离婚时相比,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除口头陈述之外,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发生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重大开支。从被告的给付能力看,被告所抚养的女儿目前尚未成年,并处于高中学习阶段。相比2009年,其更需要被告在教育等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另,被告作为其父母的唯一儿子(该事实原告亦予以认可),另需承担较重的赡养义务。综上,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