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05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9号南方星座A座2904室。执业许可证号26101200910380306。法定代表人张新科,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辛文学,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92037.5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