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法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贾喜林与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喜林,刘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贾喜林,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艳丽,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艳丽向申请人贾喜林偿还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03%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3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3610元。诉讼中,本院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艳丽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艳丽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