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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飞与浙江绅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浙江绅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84号原告:徐飞。被告:浙江绅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与被告浙江绅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飞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飞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