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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朱庆裕与周增全、周忠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裕,周增全,周忠杰,贺海平,李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朱庆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红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佳艺。被告周增全。被告周忠杰。被告贺海平。被告李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裕诉被告周增全、周忠杰、贺海平、李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周增全、周忠杰、贺海平、李彬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裕撤回对被告周增全、周忠杰、贺海平、李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玲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