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肃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裴文海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肃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肃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文海,农民。2003年10月30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9月15日因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2年。2013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文海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10月8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文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裴文海利用自己卖小百货的地摊在师素镇南答村集市上,向他人宣讲法轮功,并散发法轮功反动宣传品,被师素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在裴文海随身手提包内查获的法轮功反动宣传单109页;小册子13册;光盘2张(内存有法轮功反动内容的光盘2张),在裴文海上衣口袋内查获的印有法轮功反动内容的人民币1557元,(其中面值10元的68张,面值20元的40张,面值5元的9张,面值1元的32张)。在其住处搜查出法轮功小册子99册;用印章刻有法轮功反动内容的人民币纸币160余张,共计1312元;刻有“中共做恶太多,天要灭它,记住:“法轮大法好”退党、团、队可保平安,电话001×××4-276-2569”字样的方形印章一枚,蓝色印油1瓶,“天语牌”手机1部,用来装法轮功反动宣传品的小塑料袋40个。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以宣读和出示的方式提供了被告人裴文海的供述,证人张某甲、齐某、魏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法轮功宣传品、印有法轮功反动内容的人民币等证据,从而认为被告人裴文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文海辩称自己没有散发“法轮功”材料,所携带的手提包内的材料是救人的,不应该认定自己有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裴文海利用自己卖小百货的地摊在师素镇南答村集市上,向他人宣讲法轮功,并散发法轮功反动宣传品,被师素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在裴文海随身手提包内查获的法轮功反动宣传单109页;小册子13册;光盘2张(内存有法轮功反动内容的光盘2张),在裴文海上衣口袋内查获的印有法轮功反动内容的人民币1557元,(其中面值10元的68张,面值20元的40张,面值5元的9张,面值1元的32张)。在其住处搜查出法轮功小册子99册;用印章刻有法轮功反动内容的人民币纸币160余张,共计1312元;刻有“中共做恶太多,天要灭它,记住:“法轮大法好”退党、团、队可保平安,电话001×××4-276-2569”字样的方形印章一枚,蓝色印油1瓶,“天语牌”手机1部,用来装法轮功反动宣传品的小塑料袋40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裴文海的供述。主要内容为,自己携带大量反动宣传品是发给人们,让人们看。身上的钱刻字是用来救人的。国家将‘法轮功’定为邪教是错误的。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为,今天上午10点多钟,他去南答集上赶集,在菜市东头,有一个卖小百货的地摊,是个50来岁男子在摆摊。他买了锅盖和钢丝球,把钱给了摊主,接着他给了自己一本书,上面写着“天赐洪福”,打开一看里面是“法轮功”的宣传内容,就对他说:“你还信这个”,这个男的说“里边都是实事,是真相。”后来自己就打电话报了警。证人齐某证言。证实在2013年4月18日上午自己在南答赶集时,在一个小百货地摊上买了点清洁球,摊主找钱时钱上大多都印有“法轮功”内容,其要求换成没有标语的,摊主在换钱时对他说:“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让他相信法轮功。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发现被告人裴文海在案发时向买他东西的人宣传法轮功,还向别人发传单。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裴文海在给其兑换零钱时,零钱上大多印有法轮功标语,同时向其宣讲法轮功好。6、肃宁县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对被告人裴文海家中进行搜查,搜查出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并予以扣押的情况。7、证人张某甲、齐某、张某乙辨认笔录。辨认出裴文海是向其宣讲法轮功、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的人。8、物证天语牌手机一部(内有法轮功内容)、扣押实物材料及照片。1)、在被告人裴文海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的法轮功反动宣传品实物及照片。2)、在被告人裴文海衣兜内搜出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实物及照片。3)、在被告人裴文海家中搜出的法轮功宣传品及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的实物及照片。9、肃宁县公安局师素派出所2013年4月23日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13年4月18日10时,民警接到110指令在南答集上有人散发法轮功传单,民警赶到在南答村集上菜市场东头,发现一摆摊卖小百货的50多岁的男子,在其随身物品中有大量法轮功宣传品,遂将被告人裴文海传唤到派出所的经过。10、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03)肃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裴文海于2003年10月30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保劳字(2009)第50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裴文海因利用邪教组织危害社会被劳动教养两年。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及拘留证。证实裴文海在2002年11月5日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治安拘留15日。11、户籍证明信被告人裴文海,男,1958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肃宁县付佐乡西付佐村。本院认为,法轮大法研究会(法轮功)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进行非法活动,破坏社会稳定,已被国家明令予以取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的规定属邪教组织。被告人裴文海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于2003年10月30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9月15日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被劳动教养2年,至今仍不思悔改,继续抗拒国家法律已经取缔“法轮功”的事实,从事散发、宣传“法轮功”宣传品和印有法轮功内容的人民币的行为。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文海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文海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虽然拒不供述,但证人张某甲、齐某、魏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物证实物及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裴文海向他人宣讲法轮功,污蔑中国共产党,并向他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及印有法轮功标语的钱币的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故对其辩称自己没有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文海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对被告人裴文海所持有的法轮功宣传品,印有法轮功反动内容的人民币2869元,所持有的天语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许富芳人民陪审员周雅丽人民陪审员杨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卫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