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申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岳修义与王艳中、陈军平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岳修义,王艳中,陈军平,李秋玲,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申字第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修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艳中。委托代理人陈宝刚,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军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秋玲,系陈军平妻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获嘉县黄堤镇。法定代表人孙世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永富。再审申请人岳修义因与被申请人王艳中、陈军平、李秋玲、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岳修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林海英审判员 刘长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