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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陶圆圆与王开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圆圆,王开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45号原告:陶圆圆,女,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芜湖市弋江区。被告:王开谊,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圆圆诉被告王开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