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监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监字第00014号申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高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昌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负责人:俞贤收,该站站长。上述两被申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守胜,系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申诉人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诉人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