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5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与魏华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魏华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5526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贯山乡场镇。负责人:李昌军,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平,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魏华福,男,生于1958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诉被告魏华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撤回对魏华福的起诉。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