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行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廖国荣、曹秋菊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廖国荣,曹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法行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罗小玲,局长。被执行人廖国荣,男。被执行人曹秋菊,女。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计生征字(2013)第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廖国荣、曹秋菊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国荣、曹秋菊在银行的存款18999元予以冻结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仲元审判员 杨孝初审判员 刘芷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伟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