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武强与韩城市恒强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强,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60号原告王武强,男,生于1983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旺学,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天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樊晓军,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强诉被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武强撤回其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王武强负担。审判员 樊智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党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