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姜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48号原告姜某,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岳某某,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