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董雪海与姜冬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董某。被告:姜某。原告董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水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