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925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告:郑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刘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梅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金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