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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商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叶尤明与陈建新、方念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290号原告:叶尤明。被告:陈建新。被告:方念跃。原告叶尤明为与被告陈建新、方念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叶尤明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卢蔚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