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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可秀与彭中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可秀,彭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池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刘可秀,女,生于1949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彭中芳,女,生于1964年7月1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岳池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0)岳池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中芳在中国农业银行泉州火炬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333.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尹克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