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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申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段保坤、钟香芝与被申请人陈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段保坤,钟香芝,陈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申字第6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保坤,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香芝,女,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怡,女,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段保坤、钟香芝与被申请人陈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保坤、钟香芝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陈怡所持有的借款合同和借据系伪造的,双方不存在170万元的借款事实。依据郑州市中级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633号民事裁定,应认定本案亦涉嫌刑事诈骗,应当驳回原告陈怡的起诉。要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段保坤、钟香芝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陈怡所持有的借款合同和借据系伪造的,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院无法予以支持。段保坤、钟香芝又称本案涉嫌刑事诈骗,但未能提交公安机关因本案涉嫌刑事立案的相关手续,另本院作出的(2013)郑民三终字第63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系陈怡与其他案外人之间的纠纷,且至今尚无定论,不能证明本案亦涉嫌刑事诈骗。综上,段保坤、钟香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保坤、钟香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乔景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