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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执裁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崇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发电分公司,韦世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崇执裁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发电分公司。住所地: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号。被执行人韦世才,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38号花之海小区*栋*单元***房。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发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韦世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崇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韦世才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发电分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韦世才分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发电分公司场地租金37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元和执行申请费464元,共计38071元。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崇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陆审判员  何健文审判员  何慧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发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