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李威与迟铁燕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迟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迟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迟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限被执行人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海口市华侨新村第八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47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迟某甲名下位于海口市华侨新村第八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47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身份证:23010X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