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一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吉伟卫因与被告梁歆、第三人贺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伟卫,梁歆,贺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一初字第531号原告吉伟卫,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被告梁歆,委托代理人董光林,第三人贺海燕女,委托代理人潘从金,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伟卫因与被告梁歆、第三人贺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屈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粱歆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光林、第三人贺海燕的委托代理人潘从金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第三人贺海燕于2013年3月5日签订购房协议,将第三人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487号第1层第006号商铺出售给原告,该商铺建筑面积55㎡,套内面积47.77㎡,双方于2013年5月3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原告取得该商铺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103**号。在原告取得该商铺所有权后,要求被告交还原告所有的商铺,并搬离该商铺,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交还,原告诉诸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487号第1层第006号商铺搬离,并交还该商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本案被告主体不当。2006年5月1日原房屋所有人贺海燕与赵龙将房屋出租给赵小凤,赵小凤与贺海燕夫妇签订了三十年的合同。赵小凤给赵龙、贺海燕夫妇交了10年的租金。2、买卖不破租赁,即使第三人贺海燕将房屋出售给原告,也不应现在就要求被告腾交房屋。3、原告单方终止合同,不属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被告是合法承租人,理应受法律保护。第三人辩称,第三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贺海燕与案外人赵龙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5月1日与赵龙的妹妹赵小凤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赵小凤自愿承租贺海燕、赵龙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487号商铺作为商业用途使用,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总间数11间,期限30年(2006年5月1日至2036年4月31日)收回。租赁期间赵小凤可以对外向其他人全部转租。约定贺海燕与赵龙如需出售该商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案外赵小凤,赵小凤应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约定贺海燕与赵龙出售本商铺给第三人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义务。2012年9月25日案外人赵小凤将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487号其中的110平方米商铺转租给被告粱歆使用,期限3年(2012年9月30日至2015年8月29日)租金每年3万;按季度交纳。保证金3千元。合同之前案外人赵小凤将约定的铺面交付被告使用至今。案外人赵小凤与被告粱歆约定:如需要收回商铺,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按约退还剩余房租及保证金。在被告粱歆与案外人履行合同期间的2011年12月15日第三人贺海燕与案外人赵龙经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2013年5月30日第三人贺海燕将登记在其名下房权证兰房(城私)产字第102388号丘(地)号a34008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出售给原告吉伟卫。吉伟卫取得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佛慈大街487号第1层006号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的房产权后要求被告腾房,被告拒绝,酿成纠纷。另查明,诉争房屋在2006年4月17日登记在第三人贺海燕名下。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协议明;被告提供的二份租赁合同、第三人提供的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被告不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购房协议对被告无约束力。原告虽持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但被告占有房屋是依据合法承租合同关系只有、使用,且合同未到期,原告应当向出卖人主张让其交付房屋。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关系的原则,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吉伟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43元,减半收取6221.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屈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