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东催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郯城玉帛纺织有限公司、李洪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郯城玉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催字第79号申请人:郯城玉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美。申请人郯城玉帛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郯城玉帛纺织有限公司被盗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票据号码3100005122548142、票据出票人宁波东方威尔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萧山众丽花边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郯城玉帛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中兴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郯城玉帛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陈孔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