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322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斌,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