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于秀华与张萍、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华,张萍,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于秀华,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萍,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汪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华诉被告张萍、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秀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秀华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