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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陇东学院与田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东学院,田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陇东学院法定代表人郭维俊被执行人被告田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陇东学院与被执行人田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田瑛在3日内归还其占用原告陇东学院的房屋,逾期不归还房屋,将承担每间房屋占用费2000元;二、原告陇东学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59元,退付原告129.5元,被告田瑛负担129.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英杰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