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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钤中恩诉娄广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钤中恩,娄广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钤中恩,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娄广群,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胜利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赵永华,该公司经理。原告钤中恩与被告娄广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钤中恩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钤中恩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钤中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钤中恩负担。审判员  闫军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