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1、杨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杨某1,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杨某1,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杨某2,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的(2008)淮民一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杨某1、杨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115.58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1、杨某2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平审 判 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