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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审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东建与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建,王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审初字第16号原告王���建,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海洋,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东建诉被告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雨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