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陕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邓安堂、贾财胜与宁陕县人民政府及宁陕县五金机械修配厂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安堂,贾财胜,宁陕县人民政府,宁陕县五金机械修配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宁陕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邓安堂,女。原告贾财胜,男。被告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新成,县长。委托代理人毛征秦,宁陕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委托代理人梁爽,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所所长。第三人宁陕县五金机械修配厂。法定代表人赵万春,厂长。委托代理人吕家红,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安堂、贾财胜诉被告宁陕县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中,原告邓安堂、贾财胜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堂、贾财胜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安堂、贾财胜负担。审判长 柯秋海审判员 周瑞环审判员 万和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鲁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