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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牟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故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牟某,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故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牟某应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牟某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兰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