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牟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故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牟某,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故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牟某应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牟某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兰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