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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雪兵与祝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兵,祝浩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林雪兵。被告:祝浩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兵与被告祝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73元,由原告林雪兵负担。审 判 长  唐学锋代理审判员  陈清霞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