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雪兵与祝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兵,祝浩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林雪兵。被告:祝浩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兵与被告祝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73元,由原告林雪兵负担。审 判 长 唐学锋代理审判员 陈清霞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