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获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杜兴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杜兴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王秀珍。被告杜兴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珍诉被告杜兴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珍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杜兴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珍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珍撤回对被告杜兴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63元,由原告王秀珍承担。审判员  岳鸿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