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徐某,女,生于1977年6月29日,汉族。被告邹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