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体宋体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王xx,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洪洞县赵城镇xx村。被告:张xx,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洪洞县赵城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明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洪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