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春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021号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北大街6号。委托代理人赵洪玲,女,1983年4月1日出生。被告王春青,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退休。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洲物业公司)诉被告王春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洲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洪玲,被告王春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洲物业公司诉称,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手册》以及《中华人���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已签《物业管理手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从2010年11月30日到2013年11月29日,已经欠缴物业管理费9522.72元,虽经原告多途径多次催要,至今仍末交付。被告之行为,影响了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保证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正常进行及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9522.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春青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是我们小区没有院墙和门禁,我们就跟住在马路上一样。电梯滑梯,没有监控,电梯间没有空调和排风。小区监控也长期不开。第二,我们买楼的时候小区外前排的树林和河,后来因为扩展马路给刨了,物业公司对我们业主没有任何交代,还有那条小河,买的时候说是四周环水的,但是现在前边那条小河也是干的。北边有一个森林公园,现在是一片黄士。小区喷泉从来也不开。冬天下雪也没人扫。我们那里的保安几乎不巡逻。绿地上基本都是野草。买房的时候绿地什么的都很好,但是搬进来以后就不是那么回事了。而且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有百分之五、六十,总之我们业主很不满。他们的服务根本不达标。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春青系房山区XX镇XXXX苑X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业主,原告福洲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被告未交纳2010年11月30日到2013年11月29日的物业费用9522.72元,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物业管理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福洲物业公司为被告王春青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故福洲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11月30日到2013年11月29日物业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的抗辩虽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但福洲物业公司针对业主提出的问题亦应加强管理和改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九千五百二十二元七角二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春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