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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交通大学、陕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交通大学,陕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77号原告:西安华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玮,男被告:西安交通大学。法定代表人:郑南宁。委托代理人:王永,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其震。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华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交通大学、陕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标的为558.6万元,且原、被告均不在同一基层法院管辖区,依法属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为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本案涉案标的为558.6万元,且原、被告均在西安市辖区内,我院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和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