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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源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新安,孔祥旭,王业华,冯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源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新安。被执行人孔祥旭。被执行人王业华。被执行人冯成玉。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新安、孔祥旭、王业华、冯成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0)源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执字第709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成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