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永娥与被告范虎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娥,范虎民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848号原告杜永娥,女。被告范虎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娥与被告范虎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娥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杜永娥承担。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