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正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永娥与被告范虎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娥,范虎民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848号原告杜永娥,女。被告范虎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娥与被告范虎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娥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杜永娥承担。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