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3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党保成与韩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保成,韩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34-2号申请执行人党保成,男,汉族,1952年7月4日生,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上街村*组村民,住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北环路。被执行人韩冰,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生,陕西康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东风路。党保成与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51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韩冰所有的住房一套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韩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