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12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全水与张美玉、骆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全水,张美玉,骆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2526号原告黄全水,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林志伟,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玉,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骆永生,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全水与被告张美玉、骆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玲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曹 玲人民陪审员 刘晓晶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